6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宁德福鼎“2·18”“闽福鼎渔08566”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18日21时30分左右,宁德福鼎籍渔业船舶“闽福鼎渔08566”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向东约55.8海里处海域进行钓具捕捞作业时,鱼货舱进水沉没,船上9人全部落水,其中2人被救起,7人失踪。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宁德福鼎“2·18”较大渔船沉船事故是一起因未及时发现舱底通海管路突发故障导致货舱大量进水,叠加大风浪等外力综合作用,致使船舶短时间内侧翻并最终沉没的自沉事故,是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闽福鼎渔08566”船。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闽福鼎渔08566”船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职务船员,擅自改变船体结构,擅自改变作业场所,超员,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未落实编组生产,未履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本起事故中,对所属事故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不专业,核实警情不严谨、不重视,传递信息随意,导致信息传递时出现了误报、延报、未报等情况,影响搜救响应及时启动;宁德地区海上渔船警情应急处置不到位,异地生产停泊渔船监管措施不到位。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属地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建议福鼎市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中市、县两级在应急处置、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该起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问题,包括:渔业公司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异地生产停泊渔船监管措施不到位;海上渔船警情应急处置不到位。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和福鼎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对警情处置及信息传递时出现了误报、延报、未报等情况,事故渔船船长的家属始终认为事故船舶没出事,多种因素叠加,导致3次应急处置不当,影响搜救响应及时启动。
第一次,顺安渔业有限公司值班人员误判信息,且未有效核实(2月18日22时30分至23时18分)。2月18日22时许,福鼎局渔业与渔业应急中心值班人员发现事故船舶沉船报警,要求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值班人员高某某通过福鼎市某鸿渔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请某鸿公司所属的“闽福鼎渔080xx”船帮忙联系事故船舶。高某某将“王某某与‘闽福鼎渔080xx’取得联系”误判为“‘闽福鼎渔080xx’与‘闽福鼎渔08566’取得联系”,将事故船舶安全的错误信息上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福鼎市、宁德市局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值班室。
第二次,“闽福鼎渔061xx”船信息误判误传,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未有效核实(2月18日23时4分至19日2时1分)。2月18日23时4分,福鼎市某满仓渔业有限公司的“闽福鼎渔061xx”船船主芦某某在家中接到公司通知,要求该船前往事发海域查看。该船船员将船载AIS中显示为“08566-1-99%”的渔具浮标信号及海面上红灯闪烁误判为事故船舶正在锚泊。“闽福鼎渔061xx”船主将此信息误解为“雷达(AIS)扫得到,锚灯亮着”,并通过某满仓公司传达给某安公司,该公司上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县、市局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值班室。
第三次,某安渔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置、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应急中心信息延报、宁德市应急指挥中心信息未报(2月19日3时45分至5时30分)。2月19日3时45分,某凯公司(与某满仓公司合署办公)上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称,“闽福鼎渔061xx”再次前往事故海域核查,发现海面无船舶、仅剩渔具浮标信号灯。福鼎市局应急指挥中心要求某安公司再次核查,但某安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5时30分,福鼎市局应急指挥中心才将此信息上报宁德市局应急指挥中心,但宁德市局应急指挥中心仅要求核查后上报,未将此信息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值班室。
来源丨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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