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生因室友电瓶燃爆烧伤案”民事一审宣判:多方需赔偿,室友承担51%赔偿责任,约151万余元,原告也有过错,需承担15%责任

 2026-06-24 11:31:31  阅读 3  评论 0

摘要:6月23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从家属处获悉,“武汉大学生因室友电瓶燃爆烧伤案”民事一审宣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室友李某承担51%赔偿责任,约151万余元;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房东、村委会等多方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此外杜均浩自身也需承担15%责任。潇湘晨报

6月23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从家属处获悉,“武汉大学生因室友电瓶燃爆烧伤案”民事一审宣判。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室友李某承担51%赔偿责任,约151万余元;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房东、村委会等多方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此外杜均浩自身也需承担15%责任。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2024年7月9日凌晨,武汉城市学院大三学生杜均浩与室友李某在校外合租屋内休息。李某将外卖电动车的锂电池拆卸后带入房间充电,电池突发热失控爆燃,引发火灾。杜均浩在火场中受困约30秒,导致全身90%面积严重烧伤,并伴有呼吸道烧伤及休克。事发后,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一级被刑事拘留。

2025年8月1日,杜均浩的家属,对李某、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多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于当天下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6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

室友李某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且在察觉锂电池存在发热的情况下依然未引起警惕,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导致原告被烧伤,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

事发前,李某曾向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反映电池偏热。潘某的雇员未及时为李某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房屋处于待拆迁区域,不属于可以出租的房屋,拆迁劳务承包方及房东、二房东等4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合计4%的赔偿责任。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居委会系“景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在两家施工公司停工后没有对房屋进到管理义务。需承担8%的责任。

两家施工公司虽因资金停工,但未办理退场和移交手续。分别需承担4%和8%的责任

而风景区管委会在事发前2年已要求先锋村居委会及拆除公司做好围挡等措施,已尽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

原告杜均浩并非与室友李某合租,而是其房屋出租方,对于此前李某在室内给锂电池充电的隐患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该电池放于原告与李某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肉眼可见。尽管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仍不能免除责任,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此外案涉多方需向原告赔偿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杜均浩父亲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其对原告所需承担责任比例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无需承担责任等有异议,将提起上诉。

杜父称,他一到高温天气就很难受,完全不敢出门,“现在的皮肤没有排汗系统,一直用中药帮他调理热毒、控制毛囊炎。”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吴陈幸子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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