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国家安全部”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个别无线电爱好者将境外无线电设备视为“新奇玩具”,违规购置、获取一些来路不明的无线电设备,却不知其中暗藏风险。家住某军港附近的郑某就犯了这样的错……
来源: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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