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万余元“小金库”不翼而飞,是贪污还是滥用职权?

 2026-06-14 14:31:42  阅读 3  评论 0

摘要:“我知道错了,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历经数小时庭审,曾经心存侥幸的辩解、模糊的认知,在层层证据面前逐渐崩塌。在最后陈述环节,这名曾经手握国企管理职权的干部难掩悔意,声音哽咽。 近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河南省信阳市开庭审

“我知道错了,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历经数小时庭审,曾经心存侥幸的辩解、模糊的认知,在层层证据面前逐渐崩塌。在最后陈述环节,这名曾经手握国企管理职权的干部难掩悔意,声音哽咽。

近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河南省信阳市开庭审理,该省固始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评议组全程旁听庭审。

是贪污还是滥用职权?

刑事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是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的核心依据。因此,既要明确罪与非罪,也要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确保案件办理不枉不纵。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2年,被告人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违规持有A私营企业股份,又在B私营企业任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公款,设立账外“小金库”,再通过非法转入A私营企业账户、代为支付B私营企业的经营费用、与知情人员私分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17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虽然认可全部犯罪事实,却对罪名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几字之差、两罪之别,量刑尺度和裁判结果截然不同。

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公诉人分三个层次展开有力驳斥——

针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所在国企无国有资金注入,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所在国企由国有单位依法设立,经营资质、人员招录、办公场所均由国有单位负责,属国有企业,资产为国有资产;被告人职务由国有单位正式任命,主要职责是管理、经营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

针对辩护人“被告人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非秘密进行,无非法占有目的”一说,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从A、B两家私营企业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具有特殊的共同利益关系。其将账外资金转入前述私营企业并用公款支付经营成本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国有资金转化为个人利益,属典型的非法占有。“小金库”虽有少数人知情,但知情人员却始终对国家和国有单位予以隐瞒。相关国有企业注销时,被告人仍隐瞒该资金,使之彻底脱离国家管控,符合贪污罪主观要件。

行为性质方面,辩护人称被告人系违规用权,属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而不是非法占有的贪利性犯罪。对此,公诉人表示,被告人从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到转移资金至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私企,或同知情人员私分,或直接支取用于个人消费等,每一步都体现了非法占有国有资金的故意,仅认定为滥用职权难以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

在公诉人层层驳斥和充分说理下,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该案择期宣判。

公诉人的战场在法庭

庭审当日下午,最高检第二评议组召开专题评议会,对该案公诉人出庭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这次庭审是一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高质效庭审。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说理清晰、层次分明,展现了过硬的专业能力。同时,公诉人从‘莫贪小便宜、莫耍小聪明、莫要乱伸手’等角度开展法庭教育,注重法理情兼顾。”评议组成员、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全国优秀公诉人崔苗建议,起诉书的事实叙述要再详细具体些、审查报告的分析说理要再深入透彻些。在肯定庭审表现的同时,评议组成员、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全国优秀公诉人汪珮琳建议,公诉人要进一步强化讯问环节问题设计,提升庭审指控的感染力。

评议组成员、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汪小明表示:“庭审展现了公诉团队的专业精神、敬业态度和过硬作风。尤其是年轻检察官的表现,体现了良好的成长潜力,这也正是评议活动‘以评促学、以评促练’的意义所在。建议持续加强协同联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法庭是检验检察官办案质量和综合素质的‘试金石’,检察官前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做得如何,庭上的证据审查运用能力、法庭应变能力、法理阐释能力等,都要在庭上接受全面检验。”最高检第二评议组组长、上海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龚培华在总结评议时指出,庭审中要充分运用民事、行政等前置法界分罪与非罪,通过适用刑法关联条款并参照相关案例辨析此罪与彼罪。

以案件评议常态化

促履职能力提升

“不遮掩、不回避,完整展示案件庭审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老百姓更加信任司法、信服法律。”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桥头村党支部书记汪荣秀全程旁听庭审后感慨道。

据悉,在最高检第二评议组对该案开展评议的同时,河南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的2026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今年4月,该院还出台了《河南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常态化暂行规定》和《河南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异地互评工作规定(试行)》,努力推动形成常态、长效、高质效出庭履职办案机制。

河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牛晓丽表示,河南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复盘总结评议意见,在出庭支持公诉评议的“深耕之年”,持续强基补短,以解剖麻雀方式深挖问题根源,抓好整改提高。将优秀庭审作为实战教科书,带动整体能力提升。持续强化机制建设,注重人才引领,着力构建评议、总结、应用、提升、再评议的闭环,推动全省出庭评议工作常态长效。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全媒体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 张叶青 彭圣霞 胡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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